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071号
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51797W。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4-8-1(B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05EXW。
法定代表人:李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领,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渝乡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64.61元,减半收取58882.31元,由原告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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