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995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四川益生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阚学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