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门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民初字第0064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门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门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