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向阳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张超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黑10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4.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5.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53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
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东
审 判 员 初长青
审 判 员 钱 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煦开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