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27民初16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4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