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91执3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9549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70号澳洋顺昌大厦3C,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91执3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