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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济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1民初12235号 原告:韩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韩某与被告济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