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11民初12235号
原告:韩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韩某与被告济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