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888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6日生,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伟,男,公司员工,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鹏,男,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000元(实际收取35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博琪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2888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6日生,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伟,男,公司员工,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鹏,男,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000元(实际收取35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