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4107号
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黄河故道风情街第2座4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井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海,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24元,减半收取34762元,由原告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崔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