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黄河故道风情街第2座4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井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恒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