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四路北首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四路东青坡沟南。
法定代表人:苏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656937元及利息,执行费6068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656937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及时制作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法院专递形式进行邮寄送达,反馈“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邮件被退回,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多次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可冻结账户已被冻结,且数额较大,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本案审判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部分楼房,系在建工程,情况复杂,本县已成立工作组着手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具备执结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