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宝德,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东青坡沟南。
法定代表人苏国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建筑公司与无棣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34275.6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信息,但已被他案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已将被执行人设置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方棣
关于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0)鲁1623执恢49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赵立凤
被执行人成爱军。
执行标的:294720元及利息
执行费4321元。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申请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
294720元及利息。现涉案楼房经本院两次司法网络拍卖、一次变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赵立凤申请以物抵债。案件已执结。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执行员:王友辉
2020年12月7日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律文书审批表
案号:(2020)鲁1623执恢49号
拟稿人:王友辉
案由:合同纠纷
法律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94720元及利息。现涉案楼房经本院两次司法网络拍卖、一次变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赵立凤申请以物抵债。
2020年12月日
庭(队)长意见:
年月日
局长意见:
年月日
分管院长意见:
年月日
院长意见:
年月日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案审批表
案号
(2020)鲁1623执恢49号
承办人
王友辉
申请执行人
赵立凤
被执行人
成爱军
简要案情及
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94 720元及利息。现涉案楼房经本院两次司法网络拍卖、一次变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赵立凤申请以物抵债。 案件已执结。
承办人
意 见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422的执行程序.
2020年 12月 7日
庭(队)长
意 见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
意 见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0年12月7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友辉审判员:赵连辉、蔡长松
书记员:郭雅婧
记录如下:
王友辉:今天请大家共同评议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略),处理意见:
本院在执行赵立凤与成爱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成爱军名下位于无棣县海丰十路北侧农商行
家属院1#楼3-202(产权证号为A××2)房产,并于2019年8月对上述房产及配套储藏室委托评估,评估价格为660000元。后本院对上述涉案财产依法进行网络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而流拍。流拍价为528000元。申请执行人赵立凤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一、将被执行人成爱军名下位于无棣县海丰十路北侧农商行家属院1#楼3-202(产权证号为A××2)房产,作价52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立凤抵偿被执行人成爱军所欠债务元。由申请执行人赵立凤向被执行人成爱军支付涉案楼房差价。涉案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无棣恒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赵立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蔡长松:同意以物抵债
赵连辉:同意以物抵债
合议庭意见:将涉案流拍楼房以物抵债,申请人支付楼房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