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水电开发总公司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与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商初字第1456号 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湟中县水电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