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2469兴业公司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4民初2469号 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西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3801625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武平县看守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西厢村。 主要负责人:***,所长。 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武平县看守所已支付剩余工程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计1761.5元,由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