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东,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38016252F,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如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武平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计143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姜志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
附:本案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