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4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平川街道西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38016252F。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1月27日生,住**县。
被执行人:**县武东镇四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县武东镇四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2879Q。法定代表人:***,主任。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县武东镇四维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东镇四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县武东镇四维村村民委员会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4执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