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被告:陕西海宸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中宏丽舍T9幢1单元19层11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5号3幢1单元103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海宸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到期未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