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586号
申请人: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建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873110.65元的财产,并于2023年1月11日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为防止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873110.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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