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292号 申请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0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