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721号
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恒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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