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44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4417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7,928.27元的财产。申请人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博隆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7,928.2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009.60元,由申请人南通旋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