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736号 原告:张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苟某。 被告: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南充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第三人:郑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充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充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