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3564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德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德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