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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04民初5578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向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诉被告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