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23号
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晴,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机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