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51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亚辉。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和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7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28元、诉讼保全费30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于2020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的房地产(查封期限3年),该房地产由本院(2019)粤2071执12962号执行案拍卖处理,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示惩戒,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5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晓冰
执行员 林 彬
执行员 卓登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