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8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就货款支付问题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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