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891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峰,系原告员工。
被告:无锡双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双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一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