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21民初4609号 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春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一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