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21民初4609号
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春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一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内蒙古中能天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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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