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佰汇成江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9606号
申请人:广州市佰汇成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103号广东金属物资市场交易厅二楼299房。
法定代表人:黎志明。
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福华。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佰汇成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镇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317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317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