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3民初765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亦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6077元,减半收取43038.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717.04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