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2872号
原告: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