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19号。
法定代表人:任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78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然标的额未达1亿元,但案情特别复杂,在辖区内社会影响大,应当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广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00余万元,按照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一审应当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