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2民终9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1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2公司。
上诉人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2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2民初5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1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1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某1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某1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