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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综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2民终9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1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2公司。 上诉人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2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2民初5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1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1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某1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某1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