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3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