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諘峰、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3行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