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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81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鞍钢厂区正门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审判员 孙 静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玉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