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81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三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鞍钢厂区正门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钢建设综合建筑安装总公司、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审判员 孙 静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玉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