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1民初5966号 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光汇石油储运(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所享有权利作出的处分,这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起诉时按标的额43万交纳案件受理费775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标的额变更为15万元,按此标的额应收取案件受理费3300元,差额部分应予退返。现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准许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7750元,实际收取1650元,由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担,剩余6100元,退返原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