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477号
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港一条街。
诉讼代表人: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甘井子区南关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师事务所律师。
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债务10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自愿撤回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虹
审判员 **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