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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24060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辽宁叁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房产局及第三人辽宁叁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在本院2024年12月1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原告杨某某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