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5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甲建业(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甲建业(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民委员会、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2025)晋052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甲建业(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民委员会、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常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内存款157736.95元至沁水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