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1民初10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商业街西侧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