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1民初10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商业街西侧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