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苏0812行初20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邱某某,男,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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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