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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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1375号
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州筑承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梅花路108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州筑承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