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1375号 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州筑承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梅花路108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州筑承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