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执保667号
申请人: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辉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0甲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辉尊置业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79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9,109.2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辉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9,109.22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