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66886号
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保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东街10号3楼322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3101房自编3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保邑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