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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悦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7462号 申请人:书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南京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书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悦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苏0192财保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悦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2691.15元的财产。 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悦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书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悦某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