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600号
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82元,减半收取计10191元,(2024)苏0192财保546号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1元,由原告书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