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考克(福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考克(福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