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494号 原告***。 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6号东方宾馆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金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