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30执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7688B,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王某某,江苏某某(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676,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830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借款本金964362元及利息(1.以332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以63218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4元,减半收取6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2元,由被告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月8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签收。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5年1月8日、2025年2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xxx等)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苏H×××**、苏H×××**车辆,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6年11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四、2024年5月2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盱眙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目前运转正常,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
六、2025年2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七、2025年2月5日,本院通过电话和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964362元及利息、诉讼费6722元、保全费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30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